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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产生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要求其签署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文本,张某某口头同意后未签字。入职三个月后公司要求其转正,但未补签合同。工作满一年后,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动条件,且张某某曾签字确认薪资表,认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薪资表证据,公司仅提交了薪资表但未出示合同。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口头约定有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书面合同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不能替代法定书面合同,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流程,员工需及时留存入职证据。若企业以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合同,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