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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无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无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要求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第2个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并以未完成考核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后继续工作,期间留存了公司出具的考核记录及工作邮件,但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其考核制度,且张某某未及时提出异议,主张考核记录可佐证岗位调整合理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考核制度文件,公司仅提供岗位调整通知。张某某出示考核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试用期,公司未能证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延长的合理性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考核记录的客观性及试用期约定的合规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裁决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差额补偿及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关于试用期上限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考核记录可作为证明工作内容的证据,但需结合其他材料证明合同未签事实。用人单位需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