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获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高管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任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以总经理身份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正常履职并领取工资,但公司始终未提供劳动合同文本。2024年12月试用期满后,公司要求其转正但仍拒绝签订合同,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高管应知悉相关安排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签订记录,但仅提交了电子版入职通知。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并提交了公司邮件记录显示人事部门曾要求其签署合同。公司辩称高管岗位特殊需口头约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公司存在刻意规避合同签订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部分因超过法定异议期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高管身份为由规避合同义务,试用期延长需有合法依据且不得超法定上限。建议高管主动确认合同条款,及时留存沟通证据。若未签合同需在1年内主张权利,且需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