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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后,张某某实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期间因工作失误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张某某认为公司直接管理其工作应承担用工责任,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应承担用工责任;公司辩称其仅为用工单位,实际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公司承担,且张某某工作期间有过失,应减轻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数据及社保缴纳证明。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显示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发放,公司承认存在混同管理但主张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与劳动者建立明确劳动关系,且未履行用工监管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同时认定派遣公司未尽职责需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建立明确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避免派遣混同导致责任不清,劳动者需留存工资发放、工作指令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本案中,因公司未履行用工监管义务,导致派遣责任无法完全免除,但劳动者亦需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归属。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