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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工作6个月后公司仍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以业务需要为由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签订合同被拒,后公司未经协商将基本工资由约3.5万元调整至更低标准,其于2024年某月离职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赔偿试用期延长损失;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工资调整属于绩效考核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劳动合同事实。针对试用期延长问题,公司未能出示双方协商书面证据,工资调整缺乏明确制度依据,最终采纳张某某部分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约3.5万元,并赔偿不合理延长试用期损失1.2万元,驳回工资调整差额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及试用期规定的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延长需书面协议明确。员工维权需及时保存证据,对工资调整等涉及权益变更的事项应要求书面确认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