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常工作由某科技有限公司部门主管直接安排,考勤、绩效考核等均以公司名义执行。但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归属某劳务派遣公司。2024年7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实际用工关系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存在派遣混同行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司抗辩称其仅为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应由派遣公司签署,且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混同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其实际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仅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但协议中派遣公司未盖章。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管理记录与用工主体的关联性,认定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并确认其为实际用工单位。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第九十七条(派遣混同用工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需明确用工关系避免混同,员工应保留考勤、工资等管理记录作为证据。若存在派遣混同,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及时主张权利可有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