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招聘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领取工资,但公司始终未提供书面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及额外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协议确立劳动关系,且张某某未在入职一个月内提出异议,认为其请求已过时效。双方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实际工作情况。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劳动合同。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确认证人证言真实性后,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法计算补偿期限。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双倍工资补偿,但驳回其额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者主张权利时需提供有效证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注意规范用工程序,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应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本案中,证人证言有效补充了书面证据不足的缺陷,但超过法定补偿期限部分未获支持,提示维权需把握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