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超期延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校招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技术岗。公司口头承诺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因项目需要,公司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且未办理转正手续。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要求支付9个月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供所谓'延期确认单'作为证据,但该单据无公司盖章且未明确约定延长试用期。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的合法依据。公司仅出示员工签字的延期单据,但无法证明已与员工协商一致。张某某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系统截图,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但声称员工自愿接受延期安排。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两项违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赔偿违法延长试用期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规定)、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责任)、第47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超过部分属违法行为。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员工需及时保存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等证据。本案中企业因未签订合同及单方延长试用期被追责,提示国企亦存在用工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