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追缴社保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追缴社保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以工作忙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后,张某某通过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虽主张已通过电子签协议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工作满半年后,张某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拒绝并称其自愿放弃社保权益。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公司抗辩称存在电子协议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无需补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电子协议及社保缴费记录,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未签字的电子文档。员工提交了连续6个月的工资转账凭证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承认未签订纸质合同但声称已通过邮件确认协议内容,对社保补缴部分提出时效抗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应补缴张某某2024年4月至9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持双倍工资请求中未过时效的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社保缴纳属法定义务,不得由劳动者放弃。
分析启示:员工需主动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企业应避免以电子协议替代书面合同,社保缴纳不可协商免除。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诉求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建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