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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偿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超时问题引发补偿金争议,并涉及管辖权异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后仍继续用工达8个月。张某某在2024年11月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约3.5万元,同时对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因试用期违规延长应补偿差额。公司辩称试用期已通过内部程序延长且未签合同属员工个人原因,同时认为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后,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资流水及工作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则出示了员工签字的岗位调整通知,但未能提供书面合同。庭审中,公司坚持管辖异议,但仲裁委认为其属劳动争议范畴,管辖权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合同违法,支持双倍工资补偿约3.5万元,但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

分析启示:国企应规范用工流程,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延长需符合法定条件并书面确认。员工应注意保留入职证据,维权时需关注仲裁时效。管辖异议不应阻碍合法诉求的审理。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