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张某某正常履职并领取约3.5万元工资。2024年9月,公司以试用期考核未达标为由终止用工,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延长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员工自愿接受延长试用期安排,且已通过微信确认用工关系,无需签订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证据,但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虽主张存在口头协议,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仲裁委认定其证据不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试用期满后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2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初创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工作证据。超过仲裁时效或证据链不完整可能导致部分败诉,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试用期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