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派遣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在该企业下属部门工作。企业以劳务派遣名义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但未与张某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企业未缴纳社保,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实际用工主体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企业则称其为第三方派遣员工,主张用工主体为派遣公司且合同已签。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企业仅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但无法说明派遣公司具体信息。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用工主体证明材料,企业未能提供。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形式,派遣混同情况下需明确实际用工主体。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以证明劳动关系。未签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则需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