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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非法延长员工获3.5万元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非法延长员工获3.5万元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转正争议引发劳动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承诺试用期后转正。入职半年后,张某某因业绩表现被认定未通过转正考核,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张某某持续工作且未提出异议,但最终因公司未提供转正机会,于2024年9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是业务调整需要,员工未正式提出转正申请即离职,主张无补偿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未签合同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持续6个月。公司仅提供内部考核文件,未出示书面合同。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延长试用期的合理性,但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员工申请了延期举证并补充了微信工作群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上限及双倍工资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律规定,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若超过法定时效,可能影响部分赔偿请求。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流程,员工重视合同签订与维权时效。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