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被延长至9个月。期间张某某提交考核记录显示其工作表现合格,但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延迟签订合同。2024年某月张某某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且试用期延长违法;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业务需要,考核记录可证明员工能力不足,主张无需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考核报告,公司仅出示岗位说明书。经核查,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考核记录存在瑕疵,未能完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委认定试用期延长缺乏合法依据,但部分考核材料影响补偿金额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