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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引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引纠纷

基本信息:当事人身份:普通员工;公司类型: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主张其岗位为'试用期员工'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工作期间,公司单方面将原定3个月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缴纳社保且仅支付基本工资。张某某于2024年9月离职后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试用期赔偿,公司以'管辖权异议'为由拒绝受理,双方矛盾升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延长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反驳:试用期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主动拒绝签订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受理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劳动关系签订地在其他城市。仲裁委审查后认为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本辖区,异议不成立。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资流水及微信沟通记录,证明试用期延长事实。公司仅提供员工签字的'岗位说明函',但未体现延期协商内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试用期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试用期最长期限规定,及第82条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条款,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关于管辖权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试用期管理,避免超期行为。员工需注意保留入职证据,但若主动拒绝签合同可能影响维权。对管辖异议应提前准备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