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案件标题:口头约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通过猎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入职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仅以口头形式约定月薪约3.5万元及工作职责。张某某工作满三个月后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存在口头约定且已履行用工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口头约定无效,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口头协议可替代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据,其仅出示部分考勤记录。员工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两位同事证言。公司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庭认定公司未依法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补偿约3.5万元,但扣除入职首月因未签合同的合理抗辩期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亦应建立用工关系。员工需注意保存入职证据,超过一年未签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口头约定无法替代书面协议,用工关系成立后应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