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4个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并以'业务需要'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表现优异,但离职时发现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且试用期超时,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超6个月上限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自愿接受延长试用期安排,且公司已提供工作条件,不存在违约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试用期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HR多次要求补签合同),公司方出示了自制的《岗位说明书》主张试用期调整系双方协商一致。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试用期约定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认定公司延长试用期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赔偿试用期超时期间违法约定的绩效工资损失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避免因延长试用期引发赔偿;员工需注意保存入职证据,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应及时主张权利。本案警示企业不得通过'自愿协商'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双重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