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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工作由第三方派遣机构安排。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告知派遣关系。工作期间被持续安排加班,工资发放存在延迟。后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且未签合同,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司辩称其与派遣机构为外包关系,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应与派遣机构建立,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与公司管理人员的沟通截图,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提交外包合同及派遣协议,但张某某指出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入职时间且未盖章。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用工证据,其未能提供,最终认定存在派遣混同用工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及第二十一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区分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等直接证据。仲裁委强调,若用工主体不清且实际由企业使用劳动者,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时效与证据完整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