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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在国企下属部门工作。入职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由国企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作期间,张某某长期从事技术岗位,接受国企管理人员日常管理,但派遣公司未履行用工主体责任。2024年9月,张某某以工资来源及管理关系为依据主张劳动关系成立,要求支付未签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国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用工单位,实际劳动关系应与派遣公司建立,且已通过派遣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重点审查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等证据。张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由国企账户发放,且工作内容与派遣协议描述严重不符。某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供派遣协议,但未能证明实际履行情况。庭审中,仲裁委要求企业说明用工管理细节,发现其未建立独立用工档案,存在明显混同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及混同用工需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混同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需严格区分派遣与直接用工关系,避免混同用工导致法律风险。员工应保留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时需证明管理归属。国企因用工管理不规范承担不利后果,凸显用工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