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2024年6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前提交转正申请被拒,后以未签合同、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拖欠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调整属内部考核制度,且员工未提出正式转正申请。双方对试用期合法性及补偿金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管理文件,但仅提交了部分岗位说明书。员工出示了转正申请记录、微信沟通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工作关系持续超期。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主张员工主动放弃签订。仲裁员核查考勤系统后确认实际用工时间超过法定试用期。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超期试用期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制度需严格遵守法定上限。员工可通过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主张权利,但需注意时效。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属于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