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要补偿金被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要补偿金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用工主体认定及补偿金诉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担任技术岗位。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由关联公司某劳务派遣服务部安排工作。2024年6月张某某因未签合同及工作安排不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应承担用工责任;公司辩称与派遣单位为合作关系,张某某与派遣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及工作证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完整派遣协议及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通过实地调查确认两公司存在业务重叠及人事管理混同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存在混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对主体混同情形从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