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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 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 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产生争议,要求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实际工作至2024年11月期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拒绝承认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员工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工作事实,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但未载明试用期变更内容。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文件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关于试用期延长的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但试用期约定需符合法定上限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试用期管理,避免口头约定;员工入职后应及时主张签订合同权利。本案中员工能提供完整工作证据,但对试用期变更的举证责任未完全履行,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