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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实际工作期间,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期间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1月张某某因不满工作安排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及试用期超时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则声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同意,且张某某工作表现未达标,辩称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出示了入职登记表、工作邮件记录及部分工资流水,证明公司未签订合同且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公司仅提供员工绩效考核表,未能说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依据。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坚称试用期延长为双方合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支持张某某主张,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延长法定试用期,员工应主动留存入职证据维护权益。企业需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未签合同或违法延长试用期引发赔偿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