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员工追讨社保补偿案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员工追讨社保补偿案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及薪资,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拒绝缴纳社保,张某某在职期间通过工资流水和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2024年5月因公司未缴纳社保离职,随后向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及赔偿;公司抗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张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沟通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用工证据。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就社保补缴及赔偿金额展开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4月至5月社保费用,支付未缴部分的赔偿金约3.5万元,但对张某某主张的其他补偿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及《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未缴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未签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应主动收集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社保补缴请求时效较长,但赔偿金需在离职后1年内主张。小微企业更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额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