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未续签合同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未续签合同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续签问题产生争议,员工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原合同期限至2024年11月。合同到期前,公司未主动提出续签意向也未与员工协商,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12月。期间员工多次通过微信请求续签,但公司以'内部流程未完成'为由拒绝。员工离职后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劳动关系已自然终止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续签义务导致未签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属于协商一致终止,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持续劳动关系。公司仅提供员工离职申请表,未提交续签协商证据。庭审中公司承认未主动提出续签,但声称员工已知晓合同到期。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续签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履行续签义务,但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及第八十二条(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主动处理合同续签事宜,员工需及时留存续签协商证据。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应依法支付补偿,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本案因员工未能完整举证续签协商过程,导致补偿金额未完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