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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案由涉及试用期延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仅签订为期3个月的试用协议,但实际安排其工作至2024年9月。期间张某某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试用期结束后未按转正标准调整薪酬。2024年10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延长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内部审批流程所致,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延长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试用协议、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工作时长与工资情况;公司提供员工手册及审批记录。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试用期延长的合理性及合同签订义务履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且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避免单方延长导致违法;员工需注意留存用工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国企因管理规范性要求更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防止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