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用工协议替代,但协议中未明确用工主体及派遣关系。张某某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并发放工资,期间存在多个劳务派遣公司与公司业务混同情况。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签订用工协议且存在派遣关系,认为员工诉求超出法定期限且协议有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协议原件及派遣记录,公司仅提供协议复印件且无法说明派遣单位。员工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用工关系。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公司存在用工主体混同,派遣协议未实际履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员工需保留工资支付、管理证据;未签合同补偿金主张需在1年内提出,超过时效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