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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地点在科技园A座。入职三个月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且在后续工作中频繁以派遣公司名义安排加班,但始终未明确支付加班费。2025年5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公司存在用工主体混同情况,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则声称已与派遣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且未签合同属于派遣公司管理疏漏,应由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服照片等证据,公司仅提供格式化派遣协议。庭审中公司未能说明实际用工管理细节,仲裁委要求其补充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最终承认未实际履行派遣协议且存在混同用工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法定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82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混同情形时,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合同需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劳动者及时保存考勤及工资流水证据。企业应严格区分派遣关系,规范用工档案,避免主体混同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