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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索赔案

案件标题:高管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受聘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以'高管特殊性'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在试用期满后单方面延长3个月。张某某在延长期间持续履行职责,但公司仅支付基本工资,未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24年11月张某某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赔偿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违法延长试用期需赔偿;公司辩称高管岗位需特殊约定,且延长试用期属内部考核调整,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考核记录,但仅提交了高管任命书。张某某出示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邮件及考勤数据,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公司抗辩称'特殊约定'属口头协议,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庭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高管同样受劳动法保护,企业不得以'特殊性'规避签合同义务。试用期延长须符合法定情形并及时书面确认,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制度。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单、工作记录等证据,维权时避免过度主张非法定赔偿项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