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入职通知明确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张某某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仍未转正。期间公司多次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延迟转正通知,直至2024年11月张某某提交离职申请后,公司仍拒绝对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事宜作出解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业务需要,且已通过邮件和会议口头确认延长方案,认为员工主动离职不应支持赔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考核记录,但仅提交了绩效评估表。张某某出示了入职通知截图、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主张口头协议,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认为其举证责任未完成。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8月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要求违法解除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7条,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违法延长试用期需以实际存在违法情形为前提。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延长必须书面协商一致。员工入职后应及时要求签订合同,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本案因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导致部分败诉,提醒劳动者注意证据留存及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