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未经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且始终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24年12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为由离职,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赔偿违法延长试用期损失;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业务需要,且已通过邮件确认劳动关系,认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用工证明,但仅提供部分员工的电子签购单。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书面合同,裁决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对试用期延长赔偿部分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及第19条对试用期期限的限制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需注意保留用工证据,但主张权利时应避免过度假期,否则可能影响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