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高管未签合同索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高管未签合同索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部门总监。入职三个月内,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通过邮件下达工作指令并按月发放薪资。2024年6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高管职位特殊且存在口头协议,不应适用双倍工资条款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邮件记录及考勤数据作为证据。公司反驳称高管入职时已签署《合作协议》并提供社保缴纳记录。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提供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文件,最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与邮件往来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及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规定
分析启示:高管也应签订书面合同保障权益,企业需注意特殊岗位仍受劳动法约束。建议员工留存工资支付凭证与工作指令记录,企业应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