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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在关联企业某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相同岗位工作。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告知其派遣关系。工作期间所有考勤、绩效考核均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行为,未签合同需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与张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已通过口头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据,其仅提交派遣协议复印件。张某某出示了公司管理记录、工资流水及工牌,证明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承认混同用工但否认违法性,主张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混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规范派遣关系,避免用工混同;员工需注意留存管理记录等间接证据。若企业未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即使存在派遣关系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