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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责胜诉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责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核心争议为用工混同责任分担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实际工作由该公司业务部门安排。期间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工资标准。同年6月,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派遣混同现象,其实际工作地点频繁更换,考勤记录显示由不同主体录入。企业以派遣协议为由拒绝承担用工责任,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企业则称其为第三方派遣单位,应由派遣公司担责。双方对是否存在用工混同及责任主体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工资记录、考勤表及企业内部沟通截图,证明实际劳动关系。企业虽提供派遣协议,但无法说明实际用工主体。庭审中企业承认与派遣单位存在业务交叉,但否认混同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与派遣单位存在用工混同,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裁决企业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九十二条关于用工责任的归属规定

分析启示:用工混同情况下,实际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企业规范派遣协议签订,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等直接证据。仲裁机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需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判断责任分担比例。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