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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派遣混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派遣混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案由涉及用工主体混同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但实际由关联公司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入职三个月内,张某某始终未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获得派遣协议。公司以派遣单位为用工主体,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期间张某某正常提供劳动并考勤,但工资发放账户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社保由公司代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其与派遣单位存在合法用工关系,且张某某入职时已签署派遣协议,不应主张双倍工资。双方对用工主体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派遣单位资质证明,公司仅提交格式化协议但未提供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虽主张派遣关系,但未能证明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用工条件且实际履行用工职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存在主体混同,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派遣期间的用工责任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6月期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82条及第91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情形下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存在混同且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印证了用工主体混同情形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考勤、工资、社保缴纳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需完善用工管理,避免与关联企业存在不当混同。若超过仲裁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