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2个月。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试用期延长赔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经张某某同意且已履行口头约定,主张无需支付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绩效考核表和在职证明。员工出示了2024年4月至6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3名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约定试用期不符。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签订合同或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赔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第十九条: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需双方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延长需有合法依据且明确协商记录。员工应注意保留考勤、工作沟通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因证据不足承担全部责任,但若员工存在未及时提出异议等情形可能影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