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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责任分担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需通过第三方派遣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中,张某某与多名未签订合同的派遣员工共同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薪资由公司直接发放。2024年10月张某某离职后主张补偿金,公司以存在派遣协议为由拒绝承担用工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合同,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司辩称已与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张某某应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且未签合同系第三方原因导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原件及用工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盖章协议复印件。张某某出示了考勤系统截图、工资支付凭证及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虽主张派遣关系成立,但未能完整举证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的对应关系,仲裁庭对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用工行为,未履行用工主体责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及经济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用工单位承担;第92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形式,避免派遣混同;员工需及时保存考勤、工资等证据;仲裁机构对实际用工关系的审查更关注履行事实而非形式协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