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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未经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且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第7个月提出异议,公司未予回应。2024年10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未签合同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超法定上限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通过内部审批程序,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试用期约定文件,公司仅提供口头说明。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与hr的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公司承认延长试用期但主张属业务需要,认为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应支持诉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且未签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及时签订合同。员工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