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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续签合同员工索赔被驳回

案件标题:国企未续签合同员工索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5月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合同。张某某继续工作至2024年8月,期间公司未提出异议。后张某某以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续签共识,张某某的同意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双方已达成续签合意,且张某某实际履职行为视为同意续签,无需支付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续签证据,其仅提交一份空白续签申请表及员工签字的会议记录。张某某出示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工资发放流水证明持续劳动关系。公司辩称签字系同意工作安排而非续签合同。仲裁员组织双方质证并核查证据真实性,认定公司未能证明续签协议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双倍工资差额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留存书面续签证据,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未签书面合同情况下,实际履职期间仍可主张经济补偿,但双倍工资请求需证明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情形。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口头约定导致法律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