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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产生纠纷,涉及补偿金及仲裁时效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24年8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后的第4个月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但公司拒绝支付,称双方已就试用期达成口头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违法延长试用期应赔偿3个月工资。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实际履行超3个月,主张时效已过且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变更记录,但仅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长期未签合同且延长试用期无合法依据。公司主张已履行口头协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庭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万元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1.5万元,合计4.3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9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需书面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定上限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变更必须书面确认。员工应注意保留证据,如未签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但需在1年内申请仲裁。本案中公司因未提供有效证据导致败诉,凸显书面文件的重要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