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但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公司未明确告知实际用工主体,也未与张某某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实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由该公司安排工作任务并发放工资。2024年6月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派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离职补偿;公司称其为派遣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公司承担,且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用工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原件及实际用工主体证明,但公司仅出示复印件且无法提供派遣公司信息。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系。公司辩称已按派遣协议履行义务,但未说明派遣协议内容及实际用工主体。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应与派遣公司共同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持双倍工资差额但驳回经济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第六十三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责任)
分析启示:派遣混同情形下,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员工应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直接证据;企业应规范派遣协议签订及用工主体披露义务,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