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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作为普通员工主张双倍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月薪约3.5万元。公司以电子合同形式通知其签署,但张某某称已多次要求纸质合同未果。工作期间公司未提供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邮件发送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记录。张某某于2025年1月提出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提供电子合同且员工未及时签署,同时认为员工离职时已超出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出示了一份电子合同截图,但无法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未签合同的具体原因,公司称因员工拒绝接收纸质版。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合同有效性产生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裁决支持张某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其试用期前的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应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工资等间接证据。维权时应把握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因公司未及时提供合同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程序。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