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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三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且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完成工作,但公司仅支付三个月工资。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已口头约定延长试用期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签订记录,但未予提交。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间及公司单方面变更试用期的事实。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但无法证明合同签订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7条,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用工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限制,未签合同需及时补正。员工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留存证据,主张双倍工资及补偿金诉求具有法律依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