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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因试用期延长及转正标准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满后单方面延长2个月试用期。张某某工作期间表现合格,但公司始终未明确转正标准,直至2024年8月仍以'考核未通过'为由拒绝转正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后通过同事获取工资流水,发现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遂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及转正标准不透明,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员工表现考核,且已通过口头形式约定转正标准,否认违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考核记录及转正标准文件,但仅提供部分绩效评估表。员工出示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沟通录音,证明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无正当理由延长试用期行为。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完整考核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支持双倍工资诉求,但认为员工未能证明转正标准缺失与公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经济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规定)、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39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时限,延长试用期需有合法依据并签订书面合同。转正标准需明确约定,避免单方随意变更。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对模糊条款需主动确认。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