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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实际工作由该公司业务部门安排。入职时仅签订派遣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派遣关系,亦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工资由其发放。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无需承担用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派遣协议及用工证明。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明确告知派遣安排,但主张用工主体为派遣公司。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为某科技有限公司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82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的,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国企用工管理规范缺失问题,建议劳动者留存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派遣关系与直接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导致法律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