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胜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引发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期间三次调整工资标准。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前因绩效考核未达标被要求转正,但公司拒绝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补偿金并单方面变更薪资结构,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试用期延长补偿金;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工资调整符合绩效考核制度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考勤记录,员工出示了工资流水及工作邮件。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称已通过电子签批确认工作内容,员工则提供直属领导口头承诺的录音证据。针对工资调整,公司提交了薪资调整通知文件,但无法证明已与员工达成一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裁决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及试用期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驳回工资调整部分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双倍工资及试用期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延长需书面协议确认。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发放凭证及沟通记录,对不合理薪资调整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丧失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