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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派遣混同未签合同致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助理。实际工作中,张某某长期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所有考勤、薪资发放均以该公司名义进行。双方始终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派遣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交叉混同现象。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称已通过派遣公司建立用工关系,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混同用工的责任划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用工证据,张某某提供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公司出示派遣协议及派遣公司营业执照。经质证,仲裁委认定派遣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混同,导致用工关系难以区分,但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工作超一年,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的过错明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混同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派遣混同导致的用工主体责任风险,劳动者应主动留存入职证据。本案中,虽存在派遣关系,但用工单位长期未签合同的过错导致补偿请求部分成立,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流程,避免混同经营。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