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要求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未告知。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邮件提交转正申请,但公司未作答复。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为由离职,向仲裁委申请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转正申请未被批准属员工主动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张某某提交了转正申请书、邮件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劳动合同或有效证据证明已达成延期合意。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主张员工未提出异议,仲裁委要求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劳动合同,裁决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律规定,员工应主动留存沟通记录。未签合同期间主张权益需注意时效,转正申请未获答复可视为未达成转正合意,但需证明延期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