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未转正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转正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未办理转正手续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第4个月,公司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转正考核未通过'为由未与张某某签订正式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办理转正手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是基于岗位考核需要,且已通过内部评估程序认定其不符合转正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转正考核标准及结果,但仅提供模糊的绩效报告。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未签合同的证据。公司承认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员指出公司未证明考核程序合法性,且试用期延长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约3.5万元,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转正手续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规定)、第83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48条(违法解除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试用期需有充分合法理由并办理手续。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应主动确认转正状态,留存考核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主张双倍工资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