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员工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索赔遇管辖异议

国企员工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索赔遇管辖异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索赔遇管辖异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为国企,案由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及试用期延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为由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2024年7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未转正亦未续签合同,但继续安排其正常工作。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超期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由其他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并要求赔偿试用期超期损失;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属于内部考核安排,且认为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仲裁过程:仲裁庭受理后,公司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公司注册地仲裁委管辖。仲裁委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本案管辖依据,驳回异议。随后员工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等证据,公司认可劳动关系成立但主张试用期延长符合行业惯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裁决支付2024年4月至9月期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争议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延长需符合法定上限且提前告知。维权时应注意管辖机构选择,保留工资支付、工作内容等关键证据,对管辖异议应谨慎应对避免影响实体权利主张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